question-icon 法律对债务清偿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上的事情,涉及到债务清偿方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一块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一般情况下债务清偿有什么规则,如果涉及公司破产或者合伙企业等不同主体,债务清偿又有哪些不同的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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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解除和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对于一般情况下,当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有多种相同种类的债务,而又没办法全部还清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另外的约定,债务人可以自己指定先履行哪一项债务。要是债务人没有指定,那就应当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要是好几项债务都到期了,就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如果都没有担保或者担保情况一样,就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比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如果是公司破产的情况,债务清偿有特定的顺序。首先要清偿破产费用,这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还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其次是共益债务,比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然后依次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上述顺序清偿,而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也有规则。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要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另外,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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