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合伙人债务承担的?


合伙人债务的承担在法律上因合伙企业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是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具有人合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企业财产为10万,欠外债20万,那么在企业财产10万清偿后,剩下的10万债务,甲、乙、丙三人都有义务用个人财产去偿还,债权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要求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基于“资合”性特点,有利于企业融资。例如,有限合伙企业中,A是普通合伙人,B、C是有限合伙人,B认缴出资5万,C认缴出资8万,企业欠外债50万,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A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5万为限、C以8万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若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若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而且,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