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债务应该怎么承担?


合伙债务的承担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整体清偿顺序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债务一般先由合伙企业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这是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其自身财产是承担债务的首要来源。 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合伙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较为复杂,分不同情况: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意味着合伙人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则表示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合伙人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比如,甲、乙、丙三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欠丁100万,丁可以要求甲偿还100万,甲不能拒绝,偿还后甲可向乙、丙追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例如,A、B、C三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B为普通合伙人,C为有限合伙人,C认缴出资10万,若企业欠债,C最多以这10万承担责任。 在合伙人内部,债务承担有不同规则。如果有约定承担比例以及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来承担;没有约定承担比例以及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当某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 ,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另外,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