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该如何承担?


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并且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 首先,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每个普通合伙人都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而且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这是因为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也提到,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还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有限合伙企业有“资合”的特点,这样规定有利于吸引投资者,避免他们因担心承担过多责任而不敢投资。 其次,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本身,合伙企业要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债务。因为债权人是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作为直接的法律主体,先用自身财产偿债。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轮到第二顺序的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再者,如果合伙人偿还的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是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在确定各合伙人内部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时,如果合伙合同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实在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就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这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中有规定。 另外,如果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同时存在,原则上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也就是合伙财产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有剩余的话,再按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分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先偿还个人债务,有剩余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