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涉及到债权转让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债权转让到底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担心自己在操作过程中因为不了解规定而出现问题,所以想具体了解下债权转让法定条件都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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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如下:首先,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这意味着债权本身得是真实、存在且受法律保护的,要是拿无效的债权或者已经不存在的债权去转让,那肯定不行,因为这是债权转让的前提基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相关内容。 其次,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协商一致。双方得对转让这件事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这个协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像书面形式就是比较常见且稳妥的方式。这就好比两个人做生意,得谈拢了条件才行。 再者,转让的债权的性质要具有转让可能性。有些债权是不能转让的,比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像甲信任乙才借钱给乙,这种债权一般不能转给别人;还有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通常跟着主权利走,单独转让从权利是不被允许的;另外,按合同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以及依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都不具有可转让性。 最后,必须提前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得让债务人知道债权换主人了,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等,但书面通知相对更可靠,能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只有满足这些法定条件,债权转让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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