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租赁合同算出租吗?
我把房子给别人住,没有和对方签租赁合同,但对方会定期给我钱。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出租,不知道在法律上怎么认定,想了解一下没有租赁合同的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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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也可能构成出租关系。所谓出租,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将自己拥有的物品或者不动产等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虽然租赁合同是证明出租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但它并非是认定出租关系存在的唯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出租关系的关键要素是一方交付物品供另一方使用、收益,并且另一方支付租金。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只要存在实际的物品交付、使用以及租金支付等行为,就可以认定出租关系的存在。 在实际生活中,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情况并不少见,比如短期的房屋租赁,双方可能只是口头约定了租金和租赁期限等内容。这种口头约定的租赁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被称为不定期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所以,没有租赁合同并不影响出租关系的认定,只要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租行为和事实,就可以认定出租关系成立。不过,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在进行出租活动时,尽量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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