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合同纠纷中是否需要追加债务人?
我最近遇到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追加债务人。我想了解下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追加,什么情形下不需要追加,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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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合同纠纷中是否追加债务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取决于保证责任的类型,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况: 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一开始就追加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起诉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若债务人仍然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在这些特殊情形下,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只起诉债务人,也可以选择只起诉保证人,或者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此时可以追加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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