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是如何规定的?


在了解民法典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弄清楚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支配权,别人不能随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一条明确了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并且对肖像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或者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污损等行为,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如果遇到侵犯肖像权的情况,肖像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肖像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