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放贷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意思是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认定非法放贷,有几个关键因素。首先是未经批准从事放贷业务。在我国,从事放贷业务需要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比如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都是经过批准才可以开展放贷业务的。如果个人或者单位没有经过批准就进行放贷,那就可能涉及非法放贷。《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其次是以营利为目的。放贷人放贷的主要目的是赚取利息等收益。如果只是偶尔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资金出借,一般不认定为非法放贷。 还有就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不特定对象意味着放贷人不是只针对特定的少数人进行放贷,而是对社会上很多不特定的人都提供贷款服务。比如通过网络平台、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吸引大量人员来借款,这种情况就很可能符合面向不特定对象这一条件。 当非法放贷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