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在民法典中,对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首先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比如说,学生为了学习绘画,临摹了一幅公开展出的人物肖像画,这就属于合理使用。因为这种使用是基于个人提升知识和技能的需要,并且范围是有限的,不会对肖像权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其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新闻媒体在报道一场重大活动时,拍摄到了现场的人物,其中包含了一些人的肖像,这种情况下的使用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合理的。因为新闻报道对于社会的信息传播和公众了解时事至关重要,在报道过程中很难完全避免使用他人的肖像。 再者,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公安机关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公布犯罪嫌疑人的肖像,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是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的合理使用。 另外,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像城市建设部门为了展示城市风貌,拍摄城市景观照片,照片中可能包含了一些路人的肖像,这是为了展示公共环境的整体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因为这种使用并不是针对特定个人的肖像进行商业利用等行为,而是为了反映公共环境的特征。 最后,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在寻找走失儿童时,使用儿童的肖像进行宣传,这是为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属于合理使用。 回到你的情况,你拍摄人物照片用于学校的宣传活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宣传活动是为了学校的公益目的,且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了肖像,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但如果宣传活动涉及商业利益,或者使用肖像的范围超出了必要限度,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