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拍摄他人肖像参赛算侵权吗
我平时喜欢摄影,最近参加了一个摄影比赛。比赛过程中,我拍摄了一些人物照片想拿去参赛,但不确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我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拍摄他人肖像参赛到底侵不侵权呀?我就想搞清楚这个,心里踏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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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他人肖像参赛是否侵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咱们得明白肖像权是啥。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能依法自己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别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是通过像影像、雕塑、绘画这些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能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的。 一般来说,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去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就可能构成侵权,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的。要是拍摄他人肖像去参赛,目的是利用他人肖像营利,那侵权人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有些情况下,拍摄他人肖像参赛不构成侵权。比如,要是被拍摄的肖像权人同意了,那自然没问题。或者照片带有新闻性、公益性目的,有新闻意义,即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也不算侵犯肖像权。像拍摄一些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中的人物,或者拍摄公益活动中的人物拿去参赛,通常不侵权。 要是拍摄特写人物,在参赛前最好取得本人明确同意,不然就有侵犯肖像权的风险。要是拍摄对象是众多人群,一般不涉及肖像权问题,因为和新闻、公益性质的摄影类似。 相关概念: 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等权利。 肖像作品权利人:对肖像作品拥有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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