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肖像权有哪些规定?
我想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用别人的照片做宣传,但又怕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肖像权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什么情况算侵犯肖像权,使用他人肖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等,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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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肖像权有详细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肖像的定义。根据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简单来说,只要这个形象能让人认出是某个特定的人,那就算作肖像。 其次,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强调了必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这一重要条件。例如,商家如果想用明星的照片做广告,就需要先获得明星本人的同意,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依据第一千零二十条,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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