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好像签的是连带责任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还钱。我想知道关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我到底要承担哪些责任,有没有什么可以保护我的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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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所谓连带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不能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你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了字,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追讨,也有权直接要求你这个担保人来偿还债务。你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不过,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担保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会无效,此时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也不用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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