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什么是担保人连带责任?
我最近打算给朋友做贷款担保人,听说有个连带责任,不太明白具体是怎么回事。就想知道在民法典里,这个担保人连带责任到底是怎么界定的,要是朋友还不上钱,我具体得承担什么后果,希望能给讲清楚点。
展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担保人连带责任指的是,当债务到了清偿期的时候,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用非得先找债务人要钱,如果觉得找担保人还钱更方便,就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不能拒绝。 《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了这种连带责任的情形。这和一般保证责任是有区别的,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责任,并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有先诉抗辩权,就是在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执行担保物权没有成功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还钱的请求。但连带保证人没有这个权利。 例如,甲向乙借了钱,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到了还钱的日子,甲要是没还钱,乙既可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还钱,丙不能以要先找甲为由拒绝乙的还钱要求。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担保人连带责任的大致情况。 相关概念: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偿还债务的请求。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