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是否规定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在生活中遇到了和保证人担保责任有关的事情,想具体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保证人担保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就是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保证人要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不用承担,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这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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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保证的方式包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有相应规定。 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另外,关于保证的范围,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担保人有义务承担利息。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保证人可能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且无证据证明保证人已履行主要担保义务,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只有在债务人实在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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