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债权转让后保证人还承担责任吗

我之前给别人的债务做了保证,现在听说债权人把债权转让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保证人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的规定里,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到底是怎么个承担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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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一般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首先,一般情形下,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债权转让之后担保人还是要承担责任。这里的保证责任范围,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不过,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其一,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没有把债权转让这件事告诉保证人,那么这个转让对保证人来说就相当于没发生,保证人还是按照原来和债权人的约定来承担责任。这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其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来讲,只要通知了保证人,或者没有约定禁止转让债权,那么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没通知保证人,或者违反了禁止转让的约定,保证人可能就不用对新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了。 相关概念: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保证责任:保证人按照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的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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