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公司担保范围包括什么
我在和担保公司合作一些业务,对担保范围这块不太清楚。想确切了解下按照民法典规定,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究竟涵盖哪些内容,心里好有个底,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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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主债权,这就是债权人原本对债务人享有的基本债权,比如在借款合同里,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的要求还款的权利。 其次是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利息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 违约金也是担保范围的一部分,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债权人,这部分也在担保范围内。 损害赔偿金同样属于担保范围。当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了其他损失,比如因延迟交货给债权人带来的生产停滞损失等,债务人要赔偿的这部分损失就是损害赔偿金。 还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像是为了追讨债权而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不过要注意,《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意味着如果担保公司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里对担保范围有特别约定,那就按照他们约定的来确定担保范围,而不遵循上述法定的一般范围。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双方在合同中的自由约定。 相关概念: 主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最基本、最原始的债权。 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需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损害赔偿金: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而需赔偿的金额。 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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