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人还款保证责任能免除吗


在《民法典》中,担保人还款保证责任是有可能免除的。 首先,从保证期间的角度来说,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你为朋友的债务做一般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债务到期后的6个月,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起诉债务人,那之后你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同样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上面例子,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找你要求承担责任,到期后你的保证责任就免除了。 另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担保合同的效力也会影响担保人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一种保证方式,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 。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