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担保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担保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我给别人做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担保有哪些方式等。想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内容,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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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制定的法律。担保其实就是在经济活动里,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据《担保法》第六条,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对抵押做了详细规定。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作为质押物。相关规定在《担保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五条。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些规定在《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九条都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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