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担心自己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选错方式,影响自身权益。想了解一下它们具体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在责任承担、构成要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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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简单来讲,就是有新的一方加入到债务关系中,和原来的债务人一起还钱,原来的债务人还是有还钱的责任。而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还钱时,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 在责任承担上,债务加入中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原债务人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二者承担债务的原因都是基于债务本身。而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基于其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属性的债务。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从构成要件来看,债务加入一般不需要有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等条件,只要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即可。而连带保证的成立通常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要有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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