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问题时,看到合同里提到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不太清楚这两者是不是一回事。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到底有啥区别,对我在债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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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本质上指的是同一回事,都是一种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通俗来讲,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比较重。债权人不需要先向债务人追讨,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还钱。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保证方式常见于借贷、买卖等合同关系中。债权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是为了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保证人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需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自己的承担能力,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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