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与保证人有什么区别?


在法律领域,担保人和保证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担保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一定方式向债权人提供的保障。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而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具体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担保包含了保证,保证是担保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 从责任承担方面来看,担保人可能因不同的担保方式承担不同的责任。比如抵押人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质押人则是以质押物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定金担保中,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基于保证合同,如果是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权利方面看,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一般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比如抵押人、质押人在抵押物、质押物被处置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承担的损失。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同样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不过,保证人还享有一些基于保证合同产生的特殊权利,比如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即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担保和保证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