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和质押担保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担保相关的事情,对于留置担保和质押担保不太清楚。我知道它们都是担保的方式,但具体区别在哪呢?比如在什么情况下用留置担保,什么情况下用质押担保,它们的权利义务有啥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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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和质押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而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借款人将自己的珠宝交给贷款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其次,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再次,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而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最后,担保物的范围不同。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综上所述,留置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概念、成立条件、占有财产原因和担保物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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