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有什么区别?


留置担保和抵押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来看。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而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某人以自己的房屋为债务作抵押,但房屋仍由其自己居住使用。 其次,在担保财产的占有方面。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在留置权成立之前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而抵押担保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继续占有和使用。 再者,就担保财产的范围而言。留置担保的财产仅限于动产,并且一般是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从成立条件来看。留置担保是法定担保,其成立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抵押担保则是约定担保,由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设立。 最后,关于实现方式。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物权编对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有详细规定,保障了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合法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