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逃税罪的四个构成条件如下: 首先是主体要件。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的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这里面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简单说,就是那些有纳税责任或者有帮忙收税责任的人或单位。依据是相关税收法规对于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主体的规定。 其次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得有犯罪的故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应该缴纳税款,却故意想办法逃避缴纳。要是因为不小心、疏忽等过失原因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这一般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是不是犯罪的关键界限。比如,有的企业会计因为业务不熟练算错税,这种情况通常不算逃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这种主观故意的要求 。 然后是客观要件。行为人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会采取很多手段。像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伪造帐证就是仿照真的账本、凭证做假的;变造帐证是通过剪贴等改变账本、凭证内容;隐匿帐证是把账本、凭证藏起来;擅自销毁帐证是没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在法定保存期限内就把账本、凭证毁掉;多列支出就是虚增成本等;不列、少列收入就是把该算进收入的不算进去或者放别的地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就是税务机关让申报却不申报;虚假的纳税申报就是不按真实情况申报。 最后是客体要件。逃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国家依靠税收来进行各项建设和公共服务,逃税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相关概念: 伪造帐证:仿照真帐簿、真凭证的式样、内容,制造虚假的帐簿、凭证,并怀着欺诈的偷税故意把它当着真的来使用(即以假充真,无中生有)的行为。 变造帐证: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改变帐簿、凭证上所记载的项目、数量、日期等内容,使本来正确的帐簿、凭证改变成错误的行为。 隐匿帐证:将帐簿、凭证隐蔽和藏匿起来,以逃避税务机关查获的行为。 擅自销毁帐证:在帐簿、凭证法定保存期限内,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销毁帐簿、凭证的行为。 多列支出: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所得数额等行为。 不列、少列收入:不将经营取得的应税收入记入法定帐户核算,帐外经营;或者将应税收入转入其他非法定的帐户等行为。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拒不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通知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虚假的纳税申报:不依法如实申报其应税项目、数量和应税收入、所得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