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逃税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是主体要件: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这里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简单说,就是有纳税责任和代扣代缴责任的人或单位都可能成为逃税罪主体。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作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如果采取手段不缴或少缴,就可能涉及逃税罪。 其次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缴纳税款,却故意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缴纳。这是区分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原因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犯罪。例如,企业会计由于业务不熟练,算错了税额导致少缴,这属于过失,不算逃税罪;但如果是会计故意篡改账目少算税额,就是故意逃税了。 然后是客体要件:逃税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税收对于国家发展至关重要,良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能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正常运转。逃税行为破坏了这种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全体纳税人的利益。 最后是客观要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比如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来达到少缴税目的;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类似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