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否有工伤补偿?


劳动仲裁是有工伤补偿的。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其中就涵盖了因工伤引发的赔偿纠纷。当劳动者遭遇工伤,而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工伤相关争议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 对于尚未达到残疾程度的工伤情况,赔偿范围包括治疗费用、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生活护理费用、工伤期间的应得工资、交通和住宿费用等补贴。若受害人遭受更严重的伤残后果,除上述各项赔偿外,还需依法承担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项费用 。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 不过,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工伤事实)、医疗诊断证明(说明工伤具体情况和受伤程度)等,以此来清晰地证明自己的工伤事实以及应得的赔偿金额。 相关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工伤认定决定书: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对工伤认定的申请作出的认定决定文件。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