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权转让后是否有效?
我之前给人做了连带责任保证,现在听说主债权转让了。我有点担心,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之前做的连带责任保证还有效不?主要想了解从法律规定角度,到底是怎么判定它有没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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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权转让后通常是有效的,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其效力。 首先来解释一下连带责任保证,简单说就是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还钱,或者出现了当初约定的一些情况,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把主债权转让给别人,同时也转让了担保债权,那么原来的保证人要在原来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新的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的权益也能有相应的担保。 不过,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事先有特殊约定,比如约定只给特定的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明确禁止债权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债权人把主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保证人就不用再对转让后的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了。 另外,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没有通知保证人,那么这个转让对保证人是不发生效力的。也就是说,在没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不认可这个债权转让行为,也不用对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总之,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权转让后的效力,关键看是否有特殊约定以及通知保证人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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