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连带责任担保人还是保证人?

我在一个借贷关系里签了一份担保协议,当时没太仔细看内容。现在债权人要求我承担还款责任,可我不清楚自己到底是连带责任担保人还是保证人。我想知道这两者有啥区别,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我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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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连带责任担保人和保证人这两个概念常常容易让人混淆,但实际上它们是有明显区别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如何区分二者。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证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连带责任担保人是保证人的一种特殊形式。 从责任承担方式上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乙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向甲追讨欠款,并且没有对甲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无法得到清偿之前,丙可以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继续上面的例子,如果丙是连带责任担保人,那么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既可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还钱,丙不能以乙没有先找甲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判断是连带责任担保人还是一般保证人,关键看合同约定。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就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在保证期间方面,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也有不同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人和债权人都需要关注保证期间的规定,以免错过主张权利的时间。 综上所述,区分连带责任担保人还是保证人,主要依据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同时要结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保证期间等因素综合判断。这样在遇到债务纠纷时,才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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