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是否适用劳动法?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做兼职勤工俭学。工作中感觉权益好像没保障,不太清楚这种情况适不适用劳动法,想知道如果权益受损能不能依据劳动法来维护,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我们大学生勤工俭学这块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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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是否适用劳动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主要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则要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等。 对于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由于大学生的主要身份是学生,其勤工俭学的目的更多是利用课余时间锻炼自己、赚取一定零花钱,并非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法。 然而,如果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管理模式等方面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比如长期稳定地在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就适用劳动法。另外,如果大学生毕业前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就适用或者不适用劳动法,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即便不适用劳动法,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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