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是否需要公告送达?
我收到了一份裁定书,但一直没搞清楚送达的流程。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裁定书是不是必须得通过公告送达呢?我不太明白公告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的区别,也不确定什么情况下裁定书要用公告送达,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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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裁定书是否需要公告送达,取决于具体的情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公告送达这个概念。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法院找不到受送达人,或者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常规方法都送不到裁定书时,就会考虑用公告的方式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法院经过合理查找仍无法找到,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没办法把裁定书送到受送达人手中,这时法院就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但如果受送达人可以联系上,或者能够通过其他常规送达方式送达裁定书,那就不需要采用公告送达。比如,法院能够直接将裁定书送到受送达人手上,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受送达人也能正常签收,这些情况下就不会用公告送达。所以,裁定书不是一概都需要公告送达的,要根据具体的送达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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