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医疗事故伤残?


医疗事故伤残认定是一个严肃且具有重要意义的过程,它关乎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应得的赔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认定医疗事故伤残的相关内容。 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伤残的概念。医疗事故伤残指的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导致患者出现了残疾的后果。例如,医生手术操作失误,致使患者身体功能受到永久性损伤等情况。 在认定流程方面,第一步是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意味着,申请鉴定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申请鉴定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患者一方也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医学会。医学会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鉴定结论会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总之,认定医疗事故伤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公平,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