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不给抚养费,是否还享有探视权?
我和对方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现在对方想要探视孩子,我心里有点纠结。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到底有没有探视权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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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不给抚养费,依然享有探视权。 首先,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例如,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分开了,孩子依然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探视权就是给予未直接抚养一方表达关爱和陪伴的途径。 其次,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等需求而应支付的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但这并不能剥夺其探视权。比如,一方因为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支付抚养费,不能因此就取消其探视孩子的权利。 最后,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督促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履行责任。但无论抚养费是否支付,探视权都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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