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合同保全,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些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就是其中重要的两项。下面为你详细讲解它们的区别和联系。 先来说说它们的联系。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它们都是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行使的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另外,在行使权利时,都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 再看看它们的区别。从构成要件来看,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例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追讨,导致无法偿还乙的钱,这时乙就可能行使代位权。而撤销权的行使是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并且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比如,甲为了不还乙的钱,将自己的房产无偿送给了丙,乙就可以考虑行使撤销权。 从权利的性质来讲,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其实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权能。而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形成权。 从行使的效果来看,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直接满足。而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然后再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