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形式是怎样的,有哪些方式?
在做生意签合同的过程中,担心对方的一些行为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实现,就想了解下合同保全这方面的情况。想知道合同保全到底有哪些具体形式和方式,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运用这些方式来保障自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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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让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允许债权人去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 合同保全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代位权。这是指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明明可以找丙要钱却不去要,导致乙的钱可能要不回来,这时乙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要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是撤销权。就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危害自己债权的行为,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一旦法院确认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受益人要返还从债务人那里获得的财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总之,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保障着债权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 相关概念: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权利。 撤销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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