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否能适用公告送达?
我在一个案子里是第三人,法院一直联系不上我,现在说要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我不太懂,想知道第三人在法律上能不能适用公告送达这种方式啊?会不会有什么特殊规定呢?
展开


在法律中,公告送达是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它指的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简单来说,就是法院找不到当事人,没办法直接把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就通过登报、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等方式来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这里的受送达人并没有明确排除第三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只要满足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条件,法院都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公告送达的适用是比较谨慎的。因为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拟制送达,可能会存在受送达人没有实际看到公告的情况。所以法院在决定采用公告送达之前,会先尝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只有在这些方式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公告送达。 所以,如果第三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第三人,那么法院是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一旦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就视为已经将文书送达给了第三人,第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诉讼等,如果不参加,可能会面临缺席判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