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无法送达时由谁进行公告?

我有个官司涉及第三人,现在法院说无法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第三人。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该由谁来对第三人进行公告送达呢?是法院,还是我这个当事人,还是其他什么主体?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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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程序里,当遇到第三人无法送达的情况时,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上认可的送达方式,就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来告知受送达人相关的法律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这意味着,只要满足无法通过其他常规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将法律文书送达到第三人手中的条件,法院就可以启动公告送达程序。 之所以由法院来进行公告送达,是因为法院是司法机关,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告送达能够保证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第三人无法送达时,应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由法院来依法处理公告送达事宜,而当事人自身并没有权力进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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