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将传票贴到被告门上是否属于留置送达?

我是一起案件的原告,法院要给被告送达传票,但被告拒绝签收。法院的人就把传票贴到被告门上了,我不太清楚这算不算是合法的送达方式,这种将传票贴到被告门上的做法属于留置送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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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将传票贴到被告门上是否属于留置送达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那么将传票贴到被告门上是否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呢?关键在于是否满足留置送达的法定程序。如果被告拒绝签收传票,送达人没有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仅仅是把传票贴到被告门上,并且没有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那么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定要求的,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但是,如果送达人在张贴传票时,同时采用了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了整个送达过程,证明传票确实已留在被告住所,从形式上看就更接近留置送达的要求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留置送达的操作细节和认定标准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方式比较随意,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而有的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可能会认可这种送达方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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