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可以成为税务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负责人,最近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说可能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到底什么会成为他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是公司的财产,还是其他什么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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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领域,行政强制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征收等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可以成为税务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里的存款、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就可以成为税务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对行政强制措施做了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在税务方面,主要针对的是财物的控制。比如,对于不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相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税款能够足额征收。 此外,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这里涉及的存款、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同样属于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 总的来说,税务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存款,以及他们拥有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等,其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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