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有哪些?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收到税务通知,可能会对我的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我不太清楚除了常见的银行存款、房产这些,‘其他财产’具体还包括什么。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税务机关认定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范围是怎样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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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限制其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那么什么是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也就是说,除了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外,纳税人的很多财产都可能被纳入税收保全措施的范畴。这里的“其他财产”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收的顺利征收,防止纳税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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