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是怎样的?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冻结银行存款就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方式。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税务机关要有依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这里的“有依据”并不是确凿证据,只要有一定线索和迹象就行。其次,要在规定纳税期之前,并且已经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最后,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或收入的迹象,且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其具体流程一般是,税务机关先进行调查,掌握纳税人可能逃避纳税义务的相关线索。然后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同时密切关注纳税人的财产动向。若发现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对于纳税人来说,银行存款被冻结后,在冻结金额范围内的资金不能自由支取和使用,这会对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不过,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