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公司拒付加班费,举证不能是否需赔付?


在劳动纠纷中,合同终止后公司拒付加班费且举证不能时,法院通常会裁定公司进行赔付。下面从法律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分析几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当劳动者加班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而“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终止后公司拒付加班费的案例中,如果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主张,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比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而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此时公司需要承担证明劳动者没有加班或者已经支付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就是出现了举证不能的情况,那么法院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为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通常掌握着劳动者的考勤等相关资料,有能力也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所以,当公司举证不能时,法院裁定其赔付加班费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