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定罪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义。根据法律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在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肇事者逃跑,使得伤者没能及时得到治疗而失去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这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比较重的,起点就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因为逃逸行为不仅反映了肇事者对法律的漠视,更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失去了获得及时救治的机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方面,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确实是因为肇事者逃逸,没有得到及时救助所导致的。如果被害人在肇事当时就已经死亡,或者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就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另一方面,肇事者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肇事者虽然离开了现场,但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及时去寻求救助等合理原因,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也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例如,甲在交通肇事后,发现被害人还有生命体征,但害怕承担责任而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失血过多死亡,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相反,如果乙在肇事现场积极采取了一些救助措施,比如拨打了急救电话,但由于现场混乱等原因,乙离开了现场,之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综合判断乙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之,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肇事者应立即停车,积极救助伤者,并配合警方的调查,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生命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