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内个人欠款离婚时需要共同承担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涉及到婚内个人欠款问题。我不清楚对于这部分欠款,在离婚时到底要不要共同承担。想了解一下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共同承担,什么情况不用,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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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婚内个人欠款离婚时是否要共同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双方一起欠的,或者是一方欠的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又或者是另一方也认可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共同签字,这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一方去买家庭日常的生活用品,因为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即使只有一方签字欠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无需共同承担,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像一方背着另一方,为了自己的个人爱好,比如花大量钱购买昂贵的收藏品而产生的欠款,就属于这种情况。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要共同承担。比如一方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这笔钱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资金周转,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个人名义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要一起还,先商量怎么还,如果商量不好,就由法院来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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