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有关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


著作权中的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著作权人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人重要的经济权利之一,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获得经济收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使用权有着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条明确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一系列使用权。例如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些规定为著作权人行使使用权以及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