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去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我在整理税务资料时发现去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有错误,现在想要更正。但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要不要缴纳滞纳金,不太清楚税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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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更正去年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滞纳金,得看具体情况。 从法律概念来讲,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其实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果去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已经足额申报,但后续发现申报信息有误而进行更正,且更正后不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那么通常是不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因为没有产生滞纳税款的事实。 然而,要是在更正去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发现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形,并且少缴税款是由于纳税人自身计算错误、漏报等原因导致的,那么从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就需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要是少缴税款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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