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流程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立案阶段。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就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接着进入审判前的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然后是开庭审理阶段。庭审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最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零二条对这些庭审环节都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宣判。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宣判的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