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的活动,它是庭审的重要环节,其顺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是当事人陈述。这里的当事人陈述,就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把自己的主张和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清楚。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说明签订合同的过程、被告违约的情况等;被告则可以陈述自己为什么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是有什么合理的理由。这一步能让法官对案件的大致情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其次是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证人就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在法庭上,要先告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获得相应的补偿等。证人要把自己知道的和案件有关的事情说出来。如果有的证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到庭,就会宣读他们之前提供的书面证言。比如在一个侵权案件中,现场目睹侵权行为发生的证人,就要在法庭上说出他看到的事情经过。
接下来是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书证就是书面的证据,像合同、借条等;物证就是实实在在的物品,比如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则是通过电子设备形成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各方当事人把这些证据拿出来展示给法庭和其他当事人看,并且说明这些证据能证明什么。
然后是宣读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给出的结论。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对伤者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就要在法庭上宣读,法官会根据这个鉴定意见来判断赔偿的标准等问题。
最后是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记录。比如在一个房屋纠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去房屋现场进行勘查,记录房屋的实际情况,这个记录就是勘验笔录,也要在法庭上宣读。
总之,法庭调查的这个顺序是为了保证庭审能够有序进行,让法官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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