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私了”?


在刑事案件中,并非所有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私了”,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常见的包括: 1. 侮辱、诽谤案。比如,甲公然侮辱乙,乙如果有证据,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甲后来认识到错误,积极向乙赔礼道歉并获得乙的谅解,双方可以和解,乙可以撤回自诉。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例如,父母暴力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作为被害人,如果愿意原谅父母,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子女可不再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3. 虐待案。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存在虐待行为,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向法院起诉,若施虐者真诚悔悟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可和解。 4. 侵占案。比如甲将代为保管的乙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乙如果发现后,甲及时归还财物并获得乙的谅解,乙可以选择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5. 故意伤害案(伤害程度未达到重伤的)。例如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被害人表示谅解,也可以和解。 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二、特定的公诉案件** 1.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例如,甲与乙因邻里纠纷,甲一时冲动打伤乙(轻伤),这种情况如果甲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乙的损失并赔礼道歉,获得乙的谅解,双方可以和解。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比如,丙因疏忽大意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一定伤害(未达重伤),且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丙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可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相关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