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性赞助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我公司最近有一笔广告性赞助支出,不知道在税务处理上这笔支出能不能进行扣除。我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想问问懂行的朋友,广告性赞助支出到底可不可以扣除,扣除的话有什么条件和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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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中,广告性赞助支出是否可以扣除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广告性赞助支出的概念。广告性赞助支出是企业为了提升自身形象、推广产品或服务,通过赞助某些活动、项目等方式,附带获得广告宣传效果而发生的支出。比如企业赞助一场体育赛事,赛事中出现企业的商标、名称等进行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里所说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但是,如果企业的赞助支出具有广告性质,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进行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的广告性赞助支出,要想扣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赞助支出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确实具有广告宣传的作用。二是扣除比例要符合上述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企业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资料,如赞助合同、活动相关的宣传资料等,以证明该赞助支出属于广告性赞助支出,以便在税务检查时能够提供合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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